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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好 “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相关政策--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问答录(二)
2009-06-02 10:32  文章来源:机关纪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问:治理“小金库”,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包括:通过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课题费、律师费、出版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这次清理的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问: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怎么处理?
  答:凡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实施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处罚的政策。总的原则就是鼓励自查自纠,目的是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
  问:对被查出的“小金库”,怎么处理?
  答:对被查出来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问:如果发现还有人继续设立“小金库”,怎么办?
  答:今年4月1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对中办发18号文件下发后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办发18号文件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掌握好政策,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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