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及配车、住房、出国等有关规定(节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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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15 16:40 文章来源:机关纪委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及配车、住房、
出国等有关规定(节录)
为配合各单位组织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专题民主生活会,现将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以及配车、住房、出国等有关规定节录如下,供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对照。
机关纪委
2008年5月15日
一、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4、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1、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等问题。2、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证券投资行为的具体规定。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3、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坚决处理领导干部违规违法收受房屋的问题。4、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5、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的问题。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摘自贺国强同志在十七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二、有关配车的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部长级干部专车,按1人1辆定编。
2、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3、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4、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制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摘自《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国管财[2004]120号)
另附参考文件目录: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
(二)《商务部机关用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商规字[2004]138号)
三、有关个人住房规定
职工购房面积标准: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司级上浮20平方米),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差额补贴或不按规定补缴超标房价款的个人,除令其退回差额补贴或补缴超标房价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摘自《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摘自国管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四、有关出国规定
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省部级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摘自《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摘自《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检查团组人员要精干、时间要压缩,不应重复安排同一国家。严格控制内部调研和考察团组,如确有必要组团调研或考察的,一次出访不得多于三个国家。
司局级团组以及出席国际会议和其他多、双边会议的团组人数,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其中部内人员不超过6人。
司局级团组以及出席国际会议和其他多、双边会议的出访时间应视工作需要尽可能压缩。访问一个国家一般掌握3-5天。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取得一国签证而周游数国;也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访问国家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摘自《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进一步加强部机关公务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另附参考文件目录:
(一)《中共中央纪委 外交部 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外管函[2000]426号)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
五、有关反对奢侈浪费的规定
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的不正之风。要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对公款吃喝之风屡禁不止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摘自《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坚决刹住用公款大吃大喝歪风的紧急通知》)
组织开展学习活动,要严格执行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禁止借机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
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坚持勤俭节约,不得相互攀比、奢侈浪费。学习参观的食宿行费用依照财务规定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增加所到地方、单位的负担。
坚决纠正和查处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到其他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的行为。
(摘自《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
另附参考文件目录: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纪发[19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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