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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08-05-07 16:23  文章来源:机关纪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增强商务部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务部机关各单位、商务部依法委托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由商务部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内容

  第六条 相关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及时公开、不按程序公开或不以适当形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效率低下,造成工作错误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四)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情况、隐瞒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对违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二)取消违规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三)对单位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追究责任的方式,或单独采取,也可以并用。
  第九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作出书面检查。
  3、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停职检查,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分。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责任的方式,或单独采取,也可以并用。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各种处理,有关部门都必须予以记录存档。有关处理决定必须制作成书面文书,送达有关责任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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