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
|
| 2008-05-07 16:21 文章来源:机关纪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对象:商务部机关各单位、商务部依法委托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单位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活动由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商务部办公厅具体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评议活动结束后,商务部办公厅将情况汇总,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通过一定形式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反馈。
第六条 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及时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