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一公务员利用职权低价买房被判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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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25 17:14 文章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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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某机关原主任科员陈某,利用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子少花了35.89万元。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8月18 日,记者从济南中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二审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发前,陈某负责济南市天桥区、市中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工程的处理和规划确认工作。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陈某负责查处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两处项目违法建设问题时,向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提出“找套房子借住”。该公司负责人请陈某在查处两处项目违法建设问题时“及时、快捷地予以处理”,并表示借房子给其住。不久后,房地产公司将一套建筑面积为230.22平方米的房子交给陈某居住,但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
2007年7月,房地产公司要求陈某按照当时每平方米 4000 余元的市场价交纳房款,陈某却提出以每平方米2400元的价格购买该套房屋。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鉴于陈某的“照顾”,以总价 55.25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卖给陈某。双方于2007年7月 31 日签订了购房合同,陈某当日交纳全部房款。经评估,该房屋实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为3959元 /平方米,总价 91.14万元。这样,陈某收受贿赂35.89万元。案件起诉至市中区法院后,陈某的家属将赃款 35.89万元退交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追回,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陈某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于日前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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