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治赈灾腐败确保善款善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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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01 13:47 文章来源:人民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在与灾害斗争的过程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为依托,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为补充的防治赈灾腐败的法律、政策架构。
今年5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提出五项重要措施,加强监管,确保救灾款物真正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具体操作包括:
1、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的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2、 采购物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
3、 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全程跟踪审计。有关省级审计机关每周要向审计署报告救灾款物审计情况,审计署每月向社会公布阶段性审计情况。救灾工作全面结束后,向社会公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最终审计结果;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纪律检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国红十字总会于5月18日已经发布《关于切实做好5•12地震募捐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灾款物,不得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法律如何处置涉及赈灾腐败
对于赈灾过程中滋生的各种腐败犯罪,应区分不同类型予以处理:
1、对于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的,达到定罪标准的,要分别按照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从重处罚。
2、对于改变国家救灾等款物使用用途,将上述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刑。
3、对于在救灾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承包过程中,暗箱操作,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救灾过程中,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为亲友谋取利益,或者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涉嫌犯罪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论处。
5、对于以抗震救灾为幌子实施短信、网络诈骗等非法骗取民众钱财等行为的,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哄抢、盗窃救灾款物,构成犯罪的,以抢劫罪、盗窃罪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在赈灾中要发挥职能作用
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惩与严防赈灾中的腐败,保证善款善用:
充分倾听民意,借助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平台,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及时公布赈灾反腐败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扩大犯罪线索来源渠道。
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民政、财政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犯罪线索。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步介入物品采购、捐赠款物筹集、分配、拨付、发放和使用等重点环节,预防、减少犯罪。
建立涉灾案件专案组,在侦查、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检察环节,从重、从快办理贪污、挪用、受贿、侵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与赈灾款物相关的犯罪案件。
及时总结赈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反腐工作体系。
建国初期,在“三反”运动中,揭露和处理了刘青山、张子善特大贪污案。刘青山193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被捕前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193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天津地委副书记,被捕前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他们在抗日战争中就建立过功绩,但在和平环境下,逐渐腐化堕落,二人利用职权贪污、挪用、挥霍包括救灾资金在内的各种资金,经调查,刘青山贪污1.84亿元(旧币),张子善贪污1.94亿元(旧币),约合今天人民币1.2万元和1.4万元。被判处死刑。
■2003年非典时期,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采购过程中,收受疫苗经销商贿赂1118.5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
■2004年云南昭通“8•10”地震后,时任蒙泉乡黑泥地村副主任兼文书的沈忠升,把不属于灾后救济对象的胡廷兰(沈忠升之母)名字上报,领取救灾重建房屋款3665元;同时又代领不属于灾后救济对象的王荣德重建房屋款4965元,合计贪污救灾款863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初,南方大部分地区发生严重雪灾期间,在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中出现了消极怠工、敷衍塞责、擅离职守、失职渎职等现象,受到撤职、免职处分的党员干部有12名。黔东南州循环经济工业区1名管委会副主任(副县级)灾害期间擅自离岗18天,被撤销现职,降为副科级。仁怀市1名副乡长在抗灾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时间打麻将,被给予撤职处分。贵阳市对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的2名副科级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对2名擅自脱岗的副科级干部、1名拒不执行抢险救灾工作命令的副科级干部及4名擅离职守的一般干部实施免职处理。黔南州对1名工作时间在公共场所公开赌博的派出所副所长(正股级)实施了撤职处分。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对于侵吞、挪用救灾物资的行为,相关部门也立即作出反应。如一名涉嫌侵吞救灾物资的德阳某基地管理员日前已被刑事拘留。另,对成都市区出现救灾专用帐篷事件,四川省纪委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涉嫌贪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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