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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违规从事商业活动如何处理?
2008-07-10 14:36  文章来源:纪检论坛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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