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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党政干部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规定
2008-07-10 14:17  文章来源:纪检论坛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规定:党政机关(包括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干部,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中办发[1986]9号)进一步说明:“《规定》中所说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准用公款、贷款以及各种形式的集资经商、办企业,为本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

  2、《财政部廉政建设规定》(2003年4月29日,财党[2003]11号文件以通知形式下发)第三条规定:“全体工作人员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私自从事盈利活动以及有偿中介活动。”同时明确:“以上规定,部内各司局、部属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认真贯彻执行,互相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由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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